1、排风有机废气处理设备应具有完全的设备本体和净化(吸附)资料、附件等的技能文件,包含商品说明书、质量合格证书、功用查看陈述、装箱清单和有必要的图纸等,进口设备还应有商检文件等。
2、设备设备前,应在建设单位和有关方的参加下进行开箱查看,并做好开箱及其检验记录。依据排风安装技巧功用或处理技能的杂乱程度,必要时应进行设备出厂前的检验,详细出厂检验内容和请求应在合约中规则。
3、转移、吊装应契合下列请求:
(1)做好有关维护作业,避免设备损伤或处理功用下降;
(2)大、中型设备的转移、吊装前,应依据设备外形尺寸、分量和商品说明书请求、安全生产请求等,制订安全、可行的转移、吊装计划,经建设单位、工程监理认可后实施。
4、就位前应对根底进行检验,合格后才能设备。根底检验时应同时核对分量(含净化处理资料的分量)与承载才能的一致性。